杨国存票据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冀02刑申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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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刑申87号案件名称
杨国存票据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国存案件缘由
票据诈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冀02刑申87号杨国存:你因犯票据诈骗罪一案,对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本院(2017)冀02刑终62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你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知道该承兑汇票是伪造而使用,应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承兑汇票复印件、借款协议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复印件、交易单据、辨认笔录、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你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386.8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原裁判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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