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马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保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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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保8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马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马珊珊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保87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负责人刘生根,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673755483H被申请人:马珊珊,女,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住大石桥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马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珊珊在银行账户存款25193.35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珊珊在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存款25193.35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继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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