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启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4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452号案件名称
任启法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任启法案件缘由
罚金;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452号被执行人:任启法,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任启法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6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证券、房产,仅查询到部分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执行标的并已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S×××××江淮牌汽车一辆并已进行查封;4、本院开展了调查基层组织,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表明其目前尚在服刑,其家庭较为困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6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怡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东鲁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俊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特178号 下一篇 白城市××有限公司、任某1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