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夏润芳、刘美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7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714号
  • 案件名称

    夏润芳、刘美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夏润芳;刘美英;张福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714号原告:夏润芳,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刘美英,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张福成,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夏润芳诉被告刘美英、张福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夏润芳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润芳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夏润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润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润芳负担。审 判 员 刘代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庚宇书 记 员 王丽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