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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艳、杨红莲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3民初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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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民初1658号
  • 案件名称

    杨红艳、杨红莲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红艳;杨红莲;卢丽娟;兰四妹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3民初1658号原告:杨红艳(曾用名田红艳),女,汉族,1977年12月13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原告:杨红莲(曾用名田红莲),女,汉族,1983年10月2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艳(系杨红莲胞姐),女,汉族,1977年12月13日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原告:卢丽娟,女,1998年3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被告:兰四妹,女,1964年7月20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尚华,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丽娟、杨红艳、杨红莲与被告兰四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卢丽娟、杨红艳、杨红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丽娟、杨红艳、杨红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00元,由卢丽娟、杨红艳、杨红莲负担。审 判 员 曹国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蒋 淞书 记 员 杨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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