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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自治县珍珠水泥制品加工厂、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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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3119号
  • 案件名称

    务川自治县珍珠水泥制品加工厂、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珍珠水泥制品加工厂;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3119号原告:务川自治县珍珠水泥制品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杨村社区珍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6MA6F5J1M78。经营者:冉鱼,该工厂负责人。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3448。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自治县珍珠水泥制品加工厂诉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务川自治县珍珠水泥制品加工厂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务川自治县珍珠水泥制品加工厂以“被告已经履行全部案件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自治县珍珠水泥制品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7元,由原告务川自治县珍珠水泥制品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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