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熊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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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34号案件名称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熊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熊春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34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香域蓝山)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负责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熊春华,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熊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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