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平、石门海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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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23号案件名称
曾国平、石门海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曾国平;石门海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伯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23号申请人:曾国平,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石门海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皂市镇皂市社区老河街6号。法定代表人:陈家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叶伯海,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国平与被申请人石门海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伯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申请人石门海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伯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门海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伯海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伟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杜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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