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育、长沙极乐电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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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1523号案件名称
何超育、长沙极乐电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何超育;长沙极乐电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2民初11523号原告何超育,男,汉族,1979年0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长沙极乐电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蔡锷南路48号天心华庭A栋-717。法定代表人胡益华。原告何超育与被告长沙极乐电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超育及被告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超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向何超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00元。事实与理由:何超育于2020年10月在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工作,至2021年2月辞职。极乐电竞酒店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加班费等,违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遂起诉,判如所请。被告极乐电竞酒店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何超育并无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工作期间,何超育承包了酒店卫生清扫工作,并聘请了卫生清扫人员,我公司向其支付承包费。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2020年10月15日,何超育与极乐电竞酒店公司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合意,何超育承包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卫生保洁,自行聘请清扫人员。次日起,极乐电竞酒店公司的卫生保洁由何超育负责。何超育为此聘请了两到三人,自己也从事了部分保洁工作。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向何超育按月支付款项,何超育再向其聘请的人员发放报酬。后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因何超育多次与前台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等原因于2021年2月20日与其终止了此种承包关系。极乐电竞酒店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何超育存在卫生清扫不到位一次及与其他同事在微信工作群中因卫生清扫发生争吵的现象,但未举证公司规章制度等,证明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2、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先后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转账4194元、12500元、13500元、11600元、15500元。上述款项,何超育主张其给两名清扫员分别为4500元、3200元每月,自己最后得5800元每月。3、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芙劳人仲案字(2021)第2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何超育的仲裁申请。何超育对此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何超育在极乐电竞酒店公司从事卫生清扫工作,但极乐电竞酒店公司通过承包的形式将整个酒店的保洁交由其负责。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何超育与极乐电竞酒店公司是否因此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何超育具备劳动者身份,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何超育从事的卫生清扫及保洁管理工作系极乐电竞酒店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此种形式上的承包模式下,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对何超育的管理虽侧重于保洁效果方面,但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本院认定何超育与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被告辩称的承包关系仅是其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计薪方式,不能改变双方因何超育提供劳动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极乐电竞酒店公司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显示何超育存在卫生清扫不到位一次及与其他同事在微信工作群中因卫生清扫发生争吵的现象,但未举证公司规章制度等,证明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极乐电竞酒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应向何超育支付赔偿金。何超育每月收到的报酬包含了其向其他人员支付的费用,本院酌情认定其报酬为5600元每月。何超育工作年限不足半年,极乐电竞酒店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为5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极乐电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超育支付赔偿金5600元;二、驳回原告何超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伍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洪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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