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耀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1民初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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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1民初1098号案件名称
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耀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耀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1民初1098号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玛德名都A区5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金云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喜山,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耿耀男,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耀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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