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云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3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375号案件名称
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云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云奎;谢碧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375号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6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14468609R。法定代表人:吴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琴,女,公司员工。被告:刘云奎,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谢碧英,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奎、谢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艳彬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8刑更308号 下一篇 保定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耀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1民初1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