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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云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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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375号
  • 案件名称

    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云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云奎;谢碧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375号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6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14468609R。法定代表人:吴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琴,女,公司员工。被告:刘云奎,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谢碧英,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奎、谢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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