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桂生、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恢1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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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189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桂生、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彭桂生;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恢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桂生,男,194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杉板乡歇架村洪家组。法定代表人:吴世民,该矿投资人。被执行人:吴世民,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申请执行人彭桂生与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临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桂生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日、7月7日、9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除吴世民有共计15230元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向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临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的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有不动产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系被执行人吴世民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现已歇业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桂生,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彭桂生,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截止2021年9月14日,依照本案执行依据即临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应履行义务为6800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金额为15000元,现尚未执行金额为5300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彭桂生经济困难,本院于2021年9月对其给予司法救助30000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依照本案执行依据即临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应履行义务为6800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金额为15000元,现尚未执行金额为5300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澧县杉板乡歇驾山石膏矿、吴世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桂生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彭桂生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是强制性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鄢澧舫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助理法官卓晓书记员 彭子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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