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豪、杨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32民初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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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民初689号案件名称
杨俊豪、杨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俊豪;杨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2民初689号原告:杨俊豪,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被告:杨恒,男,1985年1月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原告杨俊豪与被告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俊豪于2021年9月3日以已与被告杨恒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所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豪负担。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韦永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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