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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军、张贤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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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332号
  • 案件名称

    杨志军、张贤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志军;张贤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军,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社管中心北大街社区居民,现住延川县和平大厦3号楼1单元801室。被执行人:张贤国,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城西社区居民,现住。申请执行人杨志军与被执行人张贤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志军于2021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贤国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志军13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贤国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张贤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贤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贤国未实际履行;3.本院在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贤国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浏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贤国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4.本院将被执行人张贤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贤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志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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