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贵、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通知书(2021)陕0927执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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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38号案件名称
张瑞贵、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瑞贵;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7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张瑞贵,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贵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1)陕0927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实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房屋损失78498.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1077.00元。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履行了(2021)陕0927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案于2021年9月27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陕0927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2021)陕0927执13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郑曦书记员:刘定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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