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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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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5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俊。被执行人:张军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雪引,女,农民。被执行人:程军娃,男,农民。被执行人:王菊华,女,农民。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与张军民、程雪引、程军娃、王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1022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军民偿还申请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其中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2年2月起每月最少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同时利息待后偿还。本案执行费1450元,减交750元,实收700元由张军民负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2执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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