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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李万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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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7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李万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李万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负责人:狄新全。被执行人:李万海,男,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902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与李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兴安路支行偿还借款50953.83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46.50元、执行费664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资账户(已冻结)。下余欠款经查控,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其消费。上述情况经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4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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