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英、李华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恢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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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恢93号案件名称
陈建英、李华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建英;李华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英,女,生于1965年5月12日,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李华东,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陈建英与被执行人李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9)陕0724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李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陈建英返还借款96000元。”被执行人李华东未履行下余给付义务63000元,权利人陈建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华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华东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证券、婚姻、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暂未发现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证券、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华东银行账户存款余额35000元,债权人陈建英已领取。2.经线下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华东在户籍地及居住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华东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21年9月2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陈建英进行了谈话,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征求了申请执行人陈建英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华东执行查控的状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保留其未受偿的借款28000元的债权。本院认为,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亦予以认可并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邹海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淑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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