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铁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津0105刑初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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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刑初271号案件名称
刘兴铁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兴铁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5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兴铁,男,1951年12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阀门公司退休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铁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兴铁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由东向北右转行驶至瑞庭路交口以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刘兴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兴铁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兴铁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兴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兴铁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兴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被告人刘兴铁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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