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祥、叶尾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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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1714号案件名称
胡德祥、叶尾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德祥;叶尾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1714号申请执行人胡德祥,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叶尾生,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胡德祥与被执行人叶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722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德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1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敏审判员 代学文审判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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