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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东、旬阳县宏顺铅锌矿等劳务合同纠纷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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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48号
  • 案件名称

    魏英东、旬阳县宏顺铅锌矿等劳务合同纠纷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魏英东;旬阳县宏顺铅锌矿;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龚永政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2248号 原告: 龚永政,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11021615。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林,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PA5U02。投资人:魏英东。被告:魏英东,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03241613。被告: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定代表人:杜开林,公司董事长。被告:旬阳县宏顺铅锌矿。住所地:旬阳县XX镇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13538150X。法定代表人:何家省,公司董事长。原告龚永政与被告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魏英东、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宏顺铅锌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龚永政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永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永政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成  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书  记  员    武      杰        202109282248199111261242XXXX1110216151211916109287050219813243180461242XXXX10324161332101889161092871353815020219220219223700018500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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