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有、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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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936号案件名称
姜有、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姜有;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陈守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姜有,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守岑,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住所地安图县二道镇宝马村。经营者:陈守龙,系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业主被执行人:陈守龙,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姜有与被执行人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陈守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有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陈守龙给付劳务费3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陈守龙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陈守龙于当日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陈守龙的财产情况。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守龙账户款5,174.89元,已支付申请人姜有。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陈守龙与申请人姜有达成和解协议:余款被执行人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陈守龙于2022年5月1日前付清。申请人姜有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安图县二道镇守龙免烧砖厂、陈守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有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志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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