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民、李保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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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335号案件名称
高永民、李保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永民;李保霞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335号申请执行人高永民,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李保霞,女,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申请人高永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保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40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保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为长期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3执4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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