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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云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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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25号
  • 案件名称

    石阡县云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石阡县云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石阡县云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佛顶山北路冷龙处。法定代表人:熊奔,系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勇,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支付申请人石阡县云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7000;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石阡县云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张勇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执行人张勇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石阡县云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奔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张勇无车辆、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经实地调查,现被执行人张勇在外务工,地址不祥。因被执行人张勇之妻患病,目前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经与申请人石阡县云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为了不打压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阡县云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勇延期履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52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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