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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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刑更1009号案件名称
周江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江涛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刑更1009号罪犯周江涛,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了(2017)冀063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江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江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以(2018)冀06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有效奖励4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江涛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各科成绩经考试均合格。该犯于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共获表扬奖励4个,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该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另查明,该犯2009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江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皓审判员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石 晓 燕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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