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彤、王琪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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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021号案件名称
沈彤、王琪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彤;王琪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021号原告:沈彤,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被告:王琪源,女,200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告沈彤与被告王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沈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沈彤承担。审 判 长 李荣军人民陪审员 罗 虹人民陪审员 许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姚 威书 记 员 刘文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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