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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彤、王琪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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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021号
  • 案件名称

    沈彤、王琪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沈彤;王琪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021号原告:沈彤,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被告:王琪源,女,200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告沈彤与被告王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沈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沈彤承担。审 判 长  李荣军人民陪审员  罗 虹人民陪审员  许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姚 威书 记 员  刘文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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