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祥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园搏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初7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初730号案件名称
铜仁市祥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园搏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铜仁市祥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园搏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口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初730号原告:铜仁市祥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金滩电脑城二楼2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HH8KQ88。法定代表人:郭纺艳,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成,系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燕,系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园搏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定区信息路甲28号12层C座12C-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339011F。法定代表人:吴静,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江口县农业农村局,住所:贵州省江口县三星西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2009560119A。法定代表人:杨易奎,系该局局长。原告铜仁市祥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园搏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口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铜仁市祥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祥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祥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铜仁市祥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英献人民陪审员 杨 扬人民陪审员 金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秦玉凤书 记 员 彭 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清、龚月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423民初1102号 下一篇 沈彤、王琪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