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淡某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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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32号案件名称
白某、淡某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白某;淡某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淡某英,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白某持本院(2018)陕0723执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淡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其逾期未履行。该案原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前次执行已履行2000元。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母亲代履行了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迟履行,并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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