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白某、淡某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32号
  • 案件名称

    白某、淡某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白某;淡某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淡某英,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白某持本院(2018)陕0723执5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淡某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其逾期未履行。该案原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前次执行已履行2000元。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母亲代履行了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迟履行,并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建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