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谢慎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883民初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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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80号案件名称
王强、谢慎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强;谢慎旭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883民初2480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谢慎旭,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谢慎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慎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2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劳动合作关系,截止2021年2月5日,被告欠原告工资42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42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受被告雇佣,加工门窗,截止2021年2月5日,被告欠原告工资4200元,并于2021年4月3日给原告出具有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4200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故被告应当按照欠条内容给付原告工资42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慎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强工资款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慎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冰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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