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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伍生、汪又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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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612号
  • 案件名称

    汪伍生、汪又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汪伍生;汪又强;谢作梅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汪伍生,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汪又强,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谢作梅,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被执行人汪又强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汪伍生与被执行人汪又强、谢作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由被执行人汪又强、谢作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汪伍生各项经济损失7740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伍生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汪又强、谢作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汪伍生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7日至7月28日分别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又强、谢作梅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电话告知并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短信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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