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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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106号案件名称
宋某与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宋某;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106号原告:宋某,男,1985年12月30日3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经营者:张某,经理。 原告宋某与被告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1年9月28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太成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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