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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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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106号
  • 案件名称

    宋某与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宋某;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106号原告:宋某,男,1985年12月30日3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经营者:张某,经理。        原告宋某与被告龙井市X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1年9月28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太成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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