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开清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8执保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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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执保38号案件名称
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开清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开清;龙菊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8执保38号申请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委托代理人:吴谋军,男,锦屏县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郑重,男,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开清,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81981××××××××,贵州省锦屏县人,户籍地:锦屏县。被申请人:龙菊江,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81984××××××××,贵州省锦屏县人,现住贵阳市小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龙开清、龙菊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1)黔2628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龙开清、龙菊江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208807.76元或着查封等值财产。经查明,被申请人龙菊江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产权证号:黔(xxxx)经开区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依据本院(2021)黔2628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龙菊江名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黔(xxxx)经开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时间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唯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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