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8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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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8007号案件名称
刘东、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东;李俊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8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杰,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上诉人刘东与被上诉人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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