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城关镇银丰彩钢批发、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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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58号案件名称
汉阴县城关镇银丰彩钢批发、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汉阴县城关镇银丰彩钢批发;秦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城关镇银丰彩钢批发。经营者:蔡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汉阴县城关镇银丰彩钢批发申请执行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凯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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