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傻子、乔文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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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239号案件名称
段傻子、乔文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段傻子;乔文杰;郭爱武;郭新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239号原告:段傻子,男,194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乔文杰,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郭爱武,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郭新兴,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段傻子与被告乔文杰、郭爱武、郭新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段傻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傻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傻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傻子负担。审 判 长 张巧亮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人民陪审员 张召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力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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