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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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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028号
  • 案件名称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李艳;张全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02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高庄子村。统一信用代码:91130999983568907908Q。法定代表人:刘清君,行长。被执行人:李艳,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张全旭,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艳、张全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99999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8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8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8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8月4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七、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八、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被执行人。九、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十、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王金柱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立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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