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子林、李万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恢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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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恢880号案件名称
苗子林、李万荣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苗子林;李万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恢880号申请执行人:苗子林,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万荣,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苗子林与李万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万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万荣向申请执行人苗子林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李万荣支付苗子林入股款2000000元;2.李万荣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并负担执行费22514元;于2021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李万荣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苗子林;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万荣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万荣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2号楼4单元408室(产权证号:05××71),查封期限为2021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万荣名下车牌号为蒙K×××××别克牌汽车、车牌号为蒙K×××××江淮牌汽车,查封期限为2021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1日。上述财产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万荣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苗子林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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