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民、朴炳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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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1285号案件名称
张东民、朴炳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东民;朴炳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1285号原告:张东民,男,1978年7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朴炳虎,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告张东民与被告朴炳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8月27日,张东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东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东民负担。审 判 长 关春学人民陪审员 杨耀文人民陪审员 殷艳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臧兆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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