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肖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1022民初4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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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063号案件名称
张某、肖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某;肖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1022民初406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1月11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肖某1,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现住固安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许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肖某2、肖某3由被告肖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肖某1负担,原告张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被告予以协助。三、被告肖某1名下雄县朱各庄镇西柳村中街西柳村幸福家园2号楼2单元102号房归被告肖某1所有。四、原告张某名下固安县孔雀大卫城沁园5号楼1单元2201号房归被告肖某1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肖某1负责偿还,在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原告张某协助将房产过户登记于被告肖某1名下。五、被告肖某1名下车牌号冀R×××××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和车牌号津K×××××华泰宝利格牌汽车一辆,上述两辆汽车均归被告肖某1所有。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付春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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