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永春县典雪网络数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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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639号案件名称
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永春县典雪网络数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春县典雪网络数码店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639号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春县典雪网络数码店,住所地永春县。投资人:章建英。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典雪网络数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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