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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才、马希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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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640号
  • 案件名称

    王素才、马希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素才;马希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40号原告:王素才,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马希良,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王素才与被告马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素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才以被告马希良已向其支付混凝土款900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王素才负担。        审判员    谢绍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进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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