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2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22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曾某某;夏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2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路锦江财富中心****。负责人:钟建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某,该行员工。被告:曾某某,男,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夏某某,女,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曾某某、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9月1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自治县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段少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旭会书 记 员 杨 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锋、马国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604号 下一篇 谢建军、李艳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