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93号案件名称
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93号申请人: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城稷峰西街稷粮陆院1单元9楼0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715911676F。法定代表人:王保荣,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寒王乡下丰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28231255。法定代表人:王艳军,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以王明选所有的晋MMX363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稷山县晋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现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王明选所有的晋MMX363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亚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柴齐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226号之二十六 下一篇 张雷雨、赵江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