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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智、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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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35号
  • 案件名称

    彭智、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智;谷华;姚章辉;刘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335号原告:彭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祥区。被告:谷华,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姚章辉,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刘容,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原告彭智与被告谷华、姚章辉、刘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彭智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谷华、姚章辉、刘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彭智负担。审判员  殷飞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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