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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与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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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874号
  • 案件名称

    庄某与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庄某;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874号原告:庄某,男,1975年8月11日生,满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江区。        原告庄某与吉林省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故原告庄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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