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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军、苗其德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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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953号
  • 案件名称

    于晓军、苗其德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于晓军;苗其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953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军,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苗其德,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晓军与被执行人苗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力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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