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兴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6民初2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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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6民初24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兴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兴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6民初2442号之一原告: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平原县恩城镇大洞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5754757791。法定代表人:王爱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占兴明,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住平原县城区。原告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占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76元,由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红红书 记 员 王德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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