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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兴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6民初2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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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6民初24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兴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占兴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6民初2442号之一原告: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平原县恩城镇大洞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5754757791。法定代表人:王爱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占兴明,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住平原县城区。原告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占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76元,由平原县浩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红红书 记 员  王德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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