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谭翠洁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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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549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谭翠洁处罚类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谭翠洁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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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住所:凤凰城区厂桥路21号。负责人:姜庆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栾华全,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满族,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谭翠洁,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凤城市村。关于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与谭翠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2021)0682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翠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谭翠洁存款1076.57元,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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