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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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1770号案件名称
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石景山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医院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1770号原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许仁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春秋。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鹏。原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医院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昆亚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贵贤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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