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月光岭大米厂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恢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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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恢119号案件名称
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月光岭大米厂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月光岭大米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定代表人:刘彤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冈市月光岭大米厂,住所地:武冈市。执行事务合伙人:罗小平。申请执行人武冈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月光岭大米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武冈市月光岭大米厂的房地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各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1)》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上述涉案的不动产退回给被执行人武冈市月光岭大米厂。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8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先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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